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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哪些危險源應編制應急預案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10號)規定,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中應有事故應急方面的對策措施,也就是說預評價報告中應該包括事故應急預案方面的內容。
關于應編制應急預案的危險源,《安全生產法》作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將危險物質劃分成爆炸性物質、易燃物質、活性化學物質及有毒物質4種類型,具體規定了生產場所或貯存區各種危險、有害物質相應的允許臨界量,并規定:當單元內只存在一種危險物質時,如果其總量等于或超過相應臨界量,就稱為重大危險源;當單元內存在危險物質為多品種時,各種危險物質數量與相應臨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等于1時,也稱為重大危險源。
根據火電廠生產工藝,儲存和使用場所可能達到或超過重大危險源允許臨界量的易燃物質主要有天然氣(如燃氣聯合循環機組),而點火助燃油一輕柴油雖屬于易燃物質,且儲存和使用量也相當大,但因其閃點較高(大于60℃)而不在標準所列易燃物質名單中,不屬于重大危險源,可不必編制其燃燒爆炸事故的應急預案;另外,標準所列有毒物質中有液氨、氯化氫、液氯等,而這些物質正是火電廠化學水處理過程中常用藥物,所以當這些有毒物質的量在生產場所或貯存區有可能達到重大危險源標準中確定的臨界量時,需要編制應急預案。
如果仔細分析《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不難發現,該標準重點考慮的是石油、化工等危險系數較高企業的危險源,而對火電企業危險源的特性并未很好地反映,所以在火電建設項目預評價中確定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的危險源時不能僅憑上述標準,而須充分考慮火電項目的特點進行選擇。筆者認為,除對《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中明確提出的液氨、氯化氫、液氯等有毒物質的儲存和使用場所以及天然氣儲存和使用場所編制應急預案外,還應對事故發生后如果不采取迅速準確的控制措施,可能導致事故擴大的危險源均應編制應急預案。如點火助燃油儲存和使用場所的火災爆炸事故、電纜著火、制粉系統(含煤倉間)煤塵爆炸以及熱力系統壓力容器與管道爆破事故等需要編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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