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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結束的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王斯成在演講中指出,相比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只有光伏發電是不受資源、地域、電網送出能力(大型荒漠電站除外)和建設規模限制的非石化能源,所以實現非石化能源比重15%的目標就很大程度上落在了光伏發電的肩上,但是目前中國光伏面臨五大難題亟待解決。
此外,據記者了解,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對原《可再生能源法》做了修訂;其中“全額收購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專項資金改為專項基金”,這些修訂意味著什么?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任東明在此次峰會上對此作了解讀。
光伏發電飛速發展,各國規劃目標出爐
據了解,在當今能源短缺的現狀下,各國都加緊了發展光伏的步伐。美國提出“太陽能先導計劃”意在降低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成本,使其2015年達到商業化競爭的水平;日本也提出了在2020年達到28GW的光伏發電總量;歐洲光伏協會提出了“setfor2020”規劃,規劃在2020年讓光伏發電做到商業化競爭。在發展低碳經濟大背景下,各國政府對光伏發電的認可度逐漸提高。
中國也不甘落后,2009年相續提出了《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金太陽示范工程等鼓勵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政策,2020年的光伏發電目標從原先的1.6GW提高到現在的20GW,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長遠規劃,讓中國的光伏發電發展之路更加寬廣。
首先,光伏安裝量呈現飛速發展趨勢。據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中國光伏安裝總量是40MW,累計安裝總量只有140MW,而2009年全年安裝量就有160MW,是上一年的4倍,比以往累計安裝總量還要多,足見中國光伏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
其次,中國大陸2009年太陽能電池產量是4011MW,占世界太陽能電池產量的40%,當之無愧成為光伏產品制造大國,國內市場也不斷擴大。
再次,常規電價不斷上升,光伏發電電價不斷下降,加上光電材料價格下降,按照王斯成現在的電價變化狀況的分析,2020年光伏發電有望實現“平價上網”,也就是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常規電價持平,這意味著光伏發電具有市場競爭力,不需要國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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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難題亟待解決,光伏產業面臨考驗
有關專家指出,雖然中國光伏之路前景廣闊,但在現實中還存在很多問題,中國的光伏發展荊棘滿路,如果在光伏發展之中我們注意不到這些問題,那么勢必會影響光伏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是要想實現平價上網,還需要光伏發電達到市場化競爭程度。但現在光伏發電的成本還是很高的,這就限制了光伏發電的商業化運行。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曾說,目前光伏裝機投資成本每千瓦約18000元左右,而常規火電的投資成本約每千瓦3000~4000元,光伏電價是常規火電電價的3倍以上,成本太高是光伏規模化發展的重大阻礙。
二是就中國光伏產品的市場現狀來說,硅材料的源頭在國外,硅材料95%依靠進口;主要市場目前也在國外,95%的光伏產品銷往國外,國內市場與生產能力相比,十分狹小,大約僅為產能的5%。這種現象就像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任東明在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所說的:“中國沿襲‘兩頭在外,大進大出’的發展模式。”中國的這種嚴重依賴進出口的模式加大了貿易風險。此外多晶硅產能有過剩的傾向,行業的調控和規范有待加強。
三是光伏技術研發投入有限,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薄弱。新一代的薄膜太陽電池的商業化進程緩慢,聚光電池、新型太陽電池科研投入不足,比外國落后很多,后勁不足。缺乏自主創新能力是中國光伏產業發展滯后的根源,要想達到光伏生產方式的轉變,掌握技術的主導權是相當重要的問題。
四是光伏技術的滯后使環保問題與高能耗問題凸顯。據任東明介紹,中國光伏產業能耗高,較高水平130~150kWh/kg,國內200~300kWh/kg;另外光伏產品還存在環保問題,國內還不能達到全物料循環、清潔生產,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廢棄物,勢必會給脆弱的環境帶來壓力。
五是政策細化不到位。光伏企業服務和監管滯后也是光伏產業存在的一大問題。“中國現在實際上面臨的是細的政策沒有到位,*,光伏的振興規劃還沒有公布;第二,上網電價還沒有出臺;第三,金太陽工程補貼資金不足,企業不*;第四,電力公司的服務和監管嚴度差,企業出臺的標準有很多和慣例不相匹配,而且給用戶增加了很多負擔。”王斯成在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表示,國家現在制定目標是2020年達到20GW,相當于以前1.6GW的目標已經提高十幾倍,但是相比于日本的28GW目標還是很低的,各個省沒有光伏發電目標,各個大的光伏發電企業也沒有一個有效的細化的規劃目標,這就讓國家在制定長遠規劃目標缺乏科學的依據。
法律修訂政策傾斜,共助光伏發展
雖然中國光伏產業存在很多難題,但無論中央還是地方,都積極采取新的政策促進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任東明在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解讀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后的八處變化。修改后新法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首先,由“全額收購”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新法第十四條修改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確定了規劃期內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監督內落實。
其所以進行如此修改,是因為原定的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電網企業全額收購新能源發電,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范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并網協議來解決,當本地電網難以消化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或已達到飽和時,全額收購成為一句空話。所以*的全額收購是不實際的也是不可行的。
其次,從“專項資金”向“專項基金”的轉變。在新修訂法中,改變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分攤機制,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把“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改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基金,資金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專項基金的建立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資金需求。
zui后,對電網企業的收購義務修訂方面,新法把原來“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修改為“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
其所以把“全額收購”改為“按照規定完成收購”,這是由電網收購實際決定的,任東明解釋,全額收購很難,原來說電網企業全額收購,但光伏發電的目標總是調整,實際操作起來是很難,現在是每年或者隔兩年確立目標,讓電網企業必須收購,這樣確立的是固定的死目標。電網企業必須收購,這樣就有嚴格要求,如果達不到收購任務就會采取一些懲罰措施。這一修改明確了電網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據了解,除了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各地也出臺了推動光伏發展的地方性政策。
2009年5月7日,浙江省政府發布了《關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的意見》,2009年6月19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發布《江蘇省光伏發電推進意見》;北京自2010年1月開始實施《北京市加快太陽能開發利用促進產業發展指導意見》,推出六大光伏發電工程;此外寧夏、上海、錦州等地也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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